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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8 10:23:00 点击: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考点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
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
  2.限制类:不利于;技术水平落后;
保护性开采;逐步开放
  3.禁止类:危害;占用大量耕地;特有工艺
  4.允许类:出口占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

  【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
  1.
★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性质

股权式企业

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①若是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
②若是非法人,为合伙关系

出资比例

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①若是法人,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②若是非法人,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3人

副董事长必要性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产生

协商或选举

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

4年

不超过3年

董事会召集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1次;临时会议:1/3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会出席

2/3以上董事出席

一般决议

按章程

全体董事过半数

特别决议

出席一致通过:①章程修改;②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

出席一致同意:①章程修改;②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资产抵押;⑥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投资回收方式

不得提前回收

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2.出资方式
  (1)
★现金出资:中方用人民币;外方用外币、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境外人民币(可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不得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批准+协商或评定;
  (3)其他: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考点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持有者或者持股数的变动
  【注意】在质押期间不属于股权变更,只有在质权得到实现时才会导致。
  2.批准和登记:

 

中方股权变更→外资企业,且从事限制行业(外资+限制)

审批机关

商务部

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

  3.资产评估: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4.★股权质押:
  

  【考点4】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债权和债务的承继
  (1)股权并购:之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
  (2)资产并购: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
  2.注册资本:
  (1)协议购买:
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2)认购增资:原资本+增资

  3.★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210万美元以下

不超10/7

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500万美元

不超2倍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

不超2.5倍

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

不超3倍

  4.审批和登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登记。
  5.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股权并购的要求:可以转让;无瑕疵;挂牌交易;
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营业执照颁发起
6个月内,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
★特殊目的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
  ①
1年内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
  ②调回
(6个月内):提供商业贷款;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1)范围:军工企业;重要农产品、能源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审查内容:
国防+经济+秩序+研发
  (3)程序:

申请

①外方主动:先商务部再联席会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主动

审查

①一般审查:20日提书面意见;
②有些部门认为影响,进入特别审查(60日完成):
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意见,重大分歧提请国务院决定。

 

  7.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1)审批机关: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商务部审批;
  (2)条件:
缴清出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合并分立
  (3)方式: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份;非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份or有限

  【考点5】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1.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认定该合同
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
不影响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2)实质变更要审批;
  (3)审批的作用:批准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2.股权转让合同审批的处理:
  (1)不履行报批义务:
催告→解除;请求共同报批→自行报批;另行起诉
  (2)报批未获批准:返还转让款,退出经营管理并返还收益。
  (3)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催告→解除
  (4)双方都违约:【必背法条】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
【必背法条】股东同意权: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必背法条】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权质押合同成立时生效,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
  (1)实际股东身份确认:
出资+审批机关同意+股东认可
  (2)【必背法条】内部协议签订即生效: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三资合同;股份转让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并购合同。

  【考点6】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1.思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
★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核准情形

向商务部提出

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

备案情形

报商务部

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注意1】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由相对大股东申请;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
  
【注意2】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外开展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3.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

核准

一般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0亿美元以上,由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备案

(1)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家发改委。
(2)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3亿美元以下:报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考点7】对外贸易法的一般规定★
  1.适用:适用于中国内地,适用于货物、技术、国际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
  2.商务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3.对外贸易经营者:
组织和个人;无需专门许可。
  (1)备案管理体制:应当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报关验放。
  (2)国营贸易管理:
专门的企业(一般情况有授权,国有或私营均可),专门的货物。
  4.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允许进出口

货物:自动许可

一旦提出申请,商务部应许可

技术:备案登记

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限制进出口

货物:配额、许可证

 

技术:许可证

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考点8】对外贸易救济
  1.救济方式对比: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适用

倾销;损害;因果关系

补贴;损害;因果关系

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启动★

依国内产业申请
(占支持反对量≥50%+占总产量≥25%)

依国内产业申请(50%+25%)

依国内产业申请
无比例要求

主动启动

主动启动

主动启动

程序★

先初裁后终裁

先初裁后终裁

可初裁或直接终裁

特点

针对特定国家

针对特定国家

对所有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家

  2.调查机关:商务部负责。
  3.组织:

决定

(1)牵涉税: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2)其余:商务部决定

其余

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4.措施及期限★: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临时反倾销:临时反倾销税;担保

公告起4m,最长9m

临时反补贴措施

不超4m,不得延长

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公告后不超200天

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不超5y,可延长

反补贴税

不超5y,可延长

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4y,最长不超过10y

 

  5.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
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反倾销调查终止:倾销幅度低于2%;
  (3)决定
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
★价格承诺:

时间

价格承诺在初裁后才允许

自愿

出口经营者主动+商务部可以建议

选择权

商务部有决定权:违反价格承诺的,恢复反倾销调查,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5)★反倾销税:适用终裁决定公告后的产品,针对进口经营者分别确定税率。
  6.反补贴措施:
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专向性(政府明确、法规明确、特定区域、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

  【考点9】外汇管理制度
  1.外汇: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特别提款权及其他。
  2.适用范围: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
  (1)境内机构: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境内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
★范围: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
  (2)外汇收入实行
意愿结汇制,外汇支出支出无需审批。
  (3)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外汇收入:一般经批准,特殊除外。
  (2)外汇支出:一般直接支出,特殊经批准。
  (3)外商直接投资:
先登记,再办理业务。
  (4)境外直接投资:
  ①
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
  ②投资所用资产: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无形资产;直接投资所得利润。
  ③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
可以汇回境内,寄回后可保存或办理结汇。

  5.有价证券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证监会负责市场准入

负责资格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

负责投资额度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市场准入

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境外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及汇兑管理

 

  6.★外债管理

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管理

结汇

YES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NO

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结汇

外保内贷

概念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

可直接签订

中资企业

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额度

转不良资产

应获得批准。境外投资者获得收益核准可汇出。

  7.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其他境内机构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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