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借款的限制: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担保的限制:
决议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为他人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
数额 | 约定事项 |
4.上市公司的担保:下列由股东大会审批: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 |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
【考点2】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1.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股东权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纵向人格混同、横向人格混同、清偿能力不正常降低
后果是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
【考点3】公司的设立要求
1.公司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
期限 | 允许分期出资 |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
人数 | 1-50人 |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资本 |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
验资 | NO | 发起:NO,募集:YES |
组织 |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货币 | 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
非货币★ |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
股份 | 合法持有+无权利瑕疵+法定转让手续+已评估 |
【必背法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出资效果:
(1)有限公司认缴:认足岀资后设立;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2)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董事会申请设立。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考点4】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追究者 | 股东 | 发起人、恶意受让人 |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返还本息 | 与股东连带 | × |
债权人 |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必背法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抽逃股东 | 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第三人代垫资金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返还本息 | 与股东连带 |
债权人 |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 |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考点5】设立阶段其余问题
1.设立公司失败:
(1)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费用:对外连带,对内按份(除了能找到责任人,其余: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2.侵权赔偿的处理:有公司找公司,没公司找发起人(发起人对外连带,对内找责任人)。
3.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考点6】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就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对公司、其他股东 | 【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对善意第三人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 |
对债权人 |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考点7】股东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表决权 | 约定→出资比例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新股优先认购权 | 约定→实缴比例 | 无优先认购权 |
股利分配请求权 | 约定→实缴比例 | 约定→股份比例 |
剩余财产分配权 | 按出资比例 | 按股份比例 |
知情权 |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股东名册、债券存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考点8】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如知情权、分红权),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解散公司的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9】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 |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董事会★ | 2执行+4制订+4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 |
监事会 | ①监督,建议罢免权;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③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经理 | 具体管理+2决定(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 |
【考点10】组织机构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 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 | 股份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性质 | 执行机构 | 权力机构 | |||||
人数 | 3~13人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
董事长 | 副董必要 | 可以有 | 可以有 | 必须有 | 必须有 | ||
产生办法 | 章程规定 | 国资委指定 | 全体过半数选举 | 协商或选举 | 章程规定 | ||
职工代表 | 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 | 应当有 | 可以有 | - | - | ||
任期 | 不超过3年 | 4年 | 不超3年 | ||||
会议频率 | 章程规定 | - | 至少2次/年 | 至少1次/年 | |||
召开条件 | 章程规定 | - | 过半数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
董事会决议 | 章程规定 | - | 全体过半数 | 一般:章程;特别:出席一致通过 | 一般:过半数;特别:出席一致通过 | ||
【注意】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的组成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人数 | 不得少于3人 | 不得少于5人 | 不得少于3人 |
代表 |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
主席 | 监事过半数选举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 监事过半数选举 |
次数 | 1年1次 | 6个月1次 | |
任期 |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 ||
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考点11】会议制度
1.★临时会议:
| 临时股东会 | 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 | 合营合作企业临时董事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5人或<章程2/3 | X | X | X | √ |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 | X | X | X | √ |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 | √ | X | √ |
监事会提议 |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 √ | X | √ |
董事/董事会提议 | ≥1/3董事 | ≥1/3董事 | ≥1/3董事 | 董事会 |
2.决议的通过方式★
| 会议性质 | 通过方式 | |
普通决议 | 创立大会 | 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 |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 半数以上监事 | ||
股东大会 |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
特别决议 |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 ①增减注册资本;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 代表+表决权+2/3以上 |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 ①②③④+定向发行超200、股票公开转让 |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 |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 ①②③④+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出席+表决权+2/3以上 | |
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重大资产重组 | 出席+其他+表决权+2/3以上 | ||
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 双2/3(一般股东,中小股东) | ||
国有独资公司 | ①②③+发行公司债券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合营董事会 | ①②③+中止 | 出席董事一致通过 | |
合作董事会 | ①②③+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出席董事一致通过 |
3.召集:
有限公司股东会 |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日以上10%股东 |
董事会 |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 |
4.通知:
有限公司股东会 | 约定→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 ①年会:20日前;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
股份公司董事会 | 定期会议10日前通知 |
5.★其余内容:
(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①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②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控股比例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用。
③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2)股份公司董事会:
①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书面一致表示同意,可不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
6.★决议制度:
(1)法律特征: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会议记录非法定形式,章程可约定形式)
(2)约束力:参与的、全体股东均受约束,第三人不受约束。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违反公司章程 |
决议内容 | 无效 | 可撤销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可撤销 | 可撤销 |
【考点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①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经理:
(1)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2)独立董事的要求
提名 | 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 |
任期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
人数 | 至少1/3为独立董事(管理层收购时要求独立董事至少1/2)。 |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重大关联交易(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值的5%)、聘事务所和机构、提请开临时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 |
独立意见(有分歧,分别披露) | 董事和高管的任免及薪酬、重大关联借款 |
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 管理层收购 |
【考点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不设股东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4】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15】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1.发行人范围:
公开发行 | 限于上市公司 |
非公开发行 | 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
2.发行条件:数量和金额50%
【必背法条】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3.种类:
| 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 公开发行时的处理【必背法条】 |
股息率情况 | 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浮动的优先股 |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
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 | 强制分配、非强制分配优先股 | 强制分配优先股 |
本年利润不足,未足额派发,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年 | 累积、非累积优先股 | 累积优先股 |
按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参与、非参与优先股 | 非参与优先股 |
可否转换为普通股 | 可转换、不可转换优先股 | |
可否回购优先股 | 可赎回、不可赎回优先股 | |
4.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
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 | 【必背法条】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的2/3以上: |
表决权恢复 |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
5.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考点16】股权转让、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
①对内:可以;②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注意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注意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2)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继承转让:约定→可以直接继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④【必背法条】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赔偿损失
| 与本企业交易 |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 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 |
普通合伙人 | 约定→一致同意→× | × | 约定→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 | 约定→√ | 约定→√ | 约定→一致同意→× |
董事、高管 | 章程→股东会同意→× | 股东会同意→× |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
【考点18】公司的财务会计
1.来源: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无限制)
2.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没有限制,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考点1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法定合并的特点: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不需要征求每个股东的意见。
2.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必背法条】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没有后一句)
【补充】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3.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
(1)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先合并方承担,之后追偿。
(2)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直接找原出资人。
4.合并后未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告知追加责任主体,判令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考点20】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 | 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
不予受理 |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 |
审理 | 先调解原则:公司收购原告股份,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
2.公司清算:
(1)清算组
①自行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②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股东申请
(2)清算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①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要赔偿;②怠于履行义务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③恶意处理或虚假清算要赔偿;④未清算就注销,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3)行为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的民事诉讼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清算程序:合并、分立豁免清算
①通知债权人
| 通知 | 公告 | 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合伙企业清算 | 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公司清算 |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 | 60日 | 30日 | 45日 |
公司合并减资 |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 | 30日 | 30日 | 45日 |
【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不能以未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②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指定清算报法院确认。
③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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